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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作社監事會職責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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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合作社監事會職責是什麼

經濟合作社監事會職責是什麼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二、監事會的主要特徵

(1)監督職能的獨立性。

(2)監督職能的法定性。

(3)監督職能的專門性。

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的監事以及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的監事組成的,對公司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的法定必設和常設機構。

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規模較大的,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祕書履行職責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公司應採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及時向監事提供必要的資訊和資料,以便監事會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和評價。總裁應當根據監事會的要求,向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裁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監事會發現董事、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可以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證券監管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經濟合作社的監事會主要是為了監視經濟合作社的成員,以及經營管理方面。包括每次召開的決議會議的時候進行監督,同時可以提出異議,預防風險,是非常重要的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