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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監事會的職責和許可權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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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監事會的職責和許可權是什麼

村監事會的職責和許可權是什麼

1、票決入黨積極分子

監事會成員提前把村裡的一切大事告訴村民,在廣泛收集村民意見的基礎上,對村委的決策和財政進行監督和公示。為了進一步搞好民主監督,在農村黨內民主方面進行大膽改革——採用票決制吸取入黨積極分子,具體形式是遞交入黨申請書一年以上的村民,由黨支部支委確定素質比較高的候選人,並由黨員進行統一投票,得票數最高的人方可確定為入黨積極分子。而在此之前,入黨積極分子是由支委確定的。

2、民主罷免村官

在村務監事會基礎上,施行的村民召集組,就像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委會一樣,對於一些腐敗或不作為的村幹部,村民召集組可以召開村民大會,合法罷免村幹部。

3、村民召集組

村民召集組把“事後監督”變為“事前預防”。召集組的工作,就是把開會的議題提前告訴村民,廣泛收集村民的意見,使村裡的事情都能做到民主決策。這意味著村裡大事的決策更加民主,並不是一個人說了算。村民召集組不僅發揮著民主決策的作用,對於一些腐敗或不作為的村幹部,召集組可以啟用罷免程式。

二、村監事會的背景

農村自治在中國有些地方存在“村官自治”,甚至是“村長自治”的現象。大多數事情在村支書和村主任“一肩挑”的情況下,產生了“村長獨大”的負面作用,這也中國一些農村村民代表大會的現實寫照。實際上,由於村民代表會議大多都處於停止運作狀態,很難真正發揮監督的功能,因此,權力都集中到了村支書和村主任的身上。另外,村官是“從事公務”的人員,但不是公務員,是一級組織的“幹部”,但不是中國行政意義上的“黨政幹部”,因此,紀委和檢察機關都難以監督村幹部的權力執行。

事實上,在中國村民自治的四大核心內容中,民主監督是民主選舉、民主管理和民主決策有效執行的基本保障。但民主監督往往成了最為薄弱、最難發揮效率的環節,村官因為權力失去監督而腐敗的現象屢見不鮮。村官腐敗嚴重侵蝕了政府的公信力,然而,“選舉村官容易,罷免村官困難”―――這是現行《村委會組織法》實施中存在的巨大問題。

三、村監事會的顧慮、隱患

村務監事會模式也有長遠發展之憂。這是因為,在現行模式順利運作的背後,有政府力量在推動。如果上級政府力量退出,這種治理模式能否靠農村的內生力量順利運轉?這是村務監事會必須經歷的一個考驗。

農村的發展依然是我國發展的一個重大專案,而村監事會則是對農村發展管理起著重大的作用,很多人都不瞭解村監事會是幹什麼的,簡單講就是管理農村的,一個地方想要發展就必須要由管理,管理的越好發展的也就越來,村監事會就是這麼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