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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專項監督檢查工作方案是什麼?

經營管理 閱讀(5.18K)

一、監事會專項監督檢查工作方案是什麼

監事會專項監督檢查工作方案是什麼?

最簡單有效的方法: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定期進行審計。

當公司主管發現公司存在財務問題時,他們可以要求對公司財務進行檢查,包括公司員工的個人欺詐

根據相關法律, 主管或監事會的職責如下: (一)檢查監事會工作報告; 董事及高階人員表現評核通知書 監事會成員績效考核意見, 財務資訊報告,審計報告,重大投資監督,總經理離職審計,專項檢查等,監事會和監事會利潤分配第一節監事會職能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監事會對全體股東負責。

第六十二條監事會監督記錄和財務或者特別檢查結果應當成為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監事會(或無監事會的監事會)的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監督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履行公司職責的情況,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的規定以及監事會的特別檢查。

二、國有企業財務監督存在的問題

(一)企業財務監督的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相互錯位。

國有企業財務監督實施辦法規定,企業財務監督應堅持外部與內部共同監督的原則。內外結合監督體制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長期以來,這兩種監督的相互錯位狀況:企業更重視其外部監督的作用,而忽視了進行內部監督;但國家卻又注重企業的內部監督,對外部監督又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在企業財務監督機制上也存在一定的問題:企業內部的監督體制是按照會計法規定實施還是按照企業自身狀況另外形成;財務總監一職是由企業另行設定還是按照會計師條例由總會計師來進行兼任完成。這些問題都值得企業及其監督管理體系深究。

(二)所有者的“缺位”問題。

許多國有企業為了響應號召,強調政企分開,使得企業經營者受到企業所有者的監督力度大為減弱,企業對責、權、利等方面也沒有明確的規定。這樣長期以來勢必會出現以下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企業經營者工作積極性不高,在職消費等現象可能會出現,因為對於經營者來說,這是一種收益大且風險小的方式;另一方面,缺少一定的經濟動機,經營者對下屬的監督管理也會放鬆。

(三)企業的產權不清、產權的約束機制不夠完善。

有的國有企業在企業制度的健全、完善方面沒有認清企業的所有者財務與經營者財務間的差異,使其所有者和經營者間的經濟責任不明確,同時對產權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具體表現為下面幾方面: 首先產權關係還存在一些模糊因素;其次在權責明確上還有權責失衡現象;最後在科學管理上還有管理不當方面的問題。

由此可見,現在的國有企業財務監督管理過程中,還存在企業所有者對企業經營者、企業經營者對其下屬監督不力、管理不當的現象。要使國有企業得到快速、長足的發展,一定要消除這些問題的存在,加大各方面的監督管理力度。下面就著重論述企業監事會如何發揮其對企業財務的監督作用。

上訴對監事會專項監督檢查工作提出了建議,並總結了現在國有企業財務監督存在的問題,體現在企業更加重視外部監督,國家重視內部監督,外部和內部這兩者的不平衡,以及企業所有者和經營者間的經濟責任不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