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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的隱名股東享有股東身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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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責任公司的隱名股東享有股東身份嗎?

有限責任公司的隱名股東享有股東身份嗎

符合法律規定的隱名股東是享有股東身份的,對於隱名股東的法律地位,一般可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首先,如果實質股東與名義股東簽訂協議是為了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實質股東不能投資公司,為了規避該強制性規定而讓名義股東作為投資人成立公司,這類協議肯定會認定為無效,實質股東不會享有股東權利,公司也會面臨一系列股份變更、減資、退股等法律問題。

其次,如果隱名股東並未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而且實質股東只是出於某些原因讓名義股東出資,但公司絕大多數股東知道這種情況,應認定為實質股東具有股權,但應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

隱名股東(實質股東)如想顯名或確認股東資格,必須先到人民法院確認,並且在認定過程中隱名股東必須有共同設立公司或通過受讓取得公司股權的相應意思表示。如果隱名關係的雙方僅為資金往來關係,提供資金一方並沒有成立公司或實際取得股權的意思,那麼雙方關係的實質應為借款關係,提供資金一方並不能取得公司的股東身份。

隱名股東身份的確認需有其他股東認可其股東身份的意思表示。基於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如果其他股東並不知道隱名股東的存在,也不同意與其存在共同投資關係,該隱名股東不能被顯名確認為公司股東。

二、隱名股東的風險

1、顯名股東拒不轉交投資收益。

一般隱名股東投資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投資收益,而在代持股協議中也會約定有關轉交投資收益的內容。如果這種投資收益對顯名股東產生了一定程度的誘惑,有可能促使顯名股東違反協議約定,拒不轉交。

2、未經隱名股東同意擅自處分股權。

顯名股東作為該公司法律檔案實際記載的股權所有人,對外可以行使一切有關該部分股權的權利。對內來說,顯名股東應當是受制於隱名股東的,其一切法律行為應當向隱名股東彙報並在作出重大處分決定時必須事先獲得隱名股東的同意。但對外來說,別人並不知曉該部分股權的真實所有,只依據公示的法律檔案來認定。因此,當顯名股東為謀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轉讓、質押這部分股權時,實際出資人的利益會很難得到保障。

3、未經隱名股東同意濫用股東權利。

我國法律規定公司股東的權利有股份轉讓權、資產收益權、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等等,這些權利都在極大程度上賦予了股東對公司控制,如果顯名股東有意侵害隱名股東利益,在未經得隱名股東同意的情況下濫用這些權利,對隱名股東帶來的損失也是極大的。

應該說不是所有的隱名股東都可以享有股東身份,像是有些比較特殊的工作人員,國家就不允許當事人從商,類似於國家公務員如果做有限責任公司的隱名股東的話,其所謂的股東身份永遠不可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