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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董事任職資格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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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董事任職資格是怎樣的?

《公司法》董事任職資格是怎樣的

1、公司董事為自然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可以由股東或非股東擔任。

3、董事的任期,一般都是在公司內部細則中給予規定,有定期和不定期兩種。定期把董事的任期限制在一定的時間內,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不定期是指從任期那天算起,滿3年改選,但可連選連任。

4、我國對董事的作了一定的限制。依據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1)或者;

(2)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和破壞社會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上述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階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二、董事的責任

1、董事負責公司的日常運作和管理工作。

2、董事的權力是受信管理公司。“受信”表示他們有誠實信用的責任。他們行事必須以公司的利益為依歸,並須按照指定的目的運用權力。例如,董事辦事時不能處與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有衝突的地位。此外,董事未經公司同意,不能利用職位為自己謀取利益。

3、董事在辦理公司業務時如有疏忽,必須就疏忽而引起的損害對公司負責。

4、《公司法》對董事職責有嚴苛的規定。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我國,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也由股東大會決議解聘。如果股東大會選舉出不符合董事任職資格的董事,該選舉是無效的,股東可以申請撤銷該決議。董事會在公司承擔管理工作,他們應以公司的利益為重,如果由於個人利益而導致公司利益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