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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約定一旦訴至法院,主張方要提供當時發生合同約定行為的證據,這時就需要主張方提供當時履行合同時的間接證據,雙方履行口頭合同時,往來的傳真、電子郵件、票據、電話錄音、聊天記錄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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