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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承擔哪些責任

經營管理 閱讀(1.91W)

公司董事應承擔的責任義務有:
(1)忠實義務,即董事管理經營公司業務時,應毫無保留地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當自身利益與公司整體利益發生衝突時,應以公司利益為先。
除外條款為:董事須及時披露其在該交易中的利益性質或經過公司有權機關的批准。
(2)善意管理義務,即董事應誠信地履行對公司的職責,盡到普通人在類似情況和地位下謹慎的合理注意義務。
(3)競業禁止義務,即董事不得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具有競爭性質的業務,包括: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與公司業務相同的經營活動;
擔任與公司有競爭關係的企業的合夥人,利用公司為自己創造商業機會,配偶及家庭成員從事與公司業務相同的經營活動,離任後違反與公司之間的竟業禁止的約定。董事若違反,公司可以行使歸入權。
董事承擔過失責任,當公司或股東自身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自己名義對侵害人直接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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