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合夥人撤資是什麼意思?

經營管理 閱讀(1.66W)

合夥人撤資是什麼意思?

合夥人撤資即合夥人撤銷投資、撤出資金,又可稱作"移轉型民營化",是公共服務民營化的一種型別,它意味合夥人放棄某一企業,某一職能或某一資產。對於合夥人撤資的情況,首先應當看當初雙方的合夥協議對於此有無明確約定。如果有約定不能進行合夥人撤資,那麼應當參照其中違約條款來解決。

一、合夥人撤資是什麼意思?

合夥人撤資:即合夥人撤銷投資;撤出資金。又可稱作"移轉型民營化"。是公共服務民營化的一種型別,它意味合夥人放棄某一企業,某一職能或某一資產。像委託授權一樣,撤資需要合夥人採取直接的、明確的行動。與委託授權不同的是,撤資總體上說是一次性工作。

二、分類:

1. 出售。即把企業作為一個可繼續經營的實體加以出售;

2.贈予。即無償移轉。出售和無償移轉的物件可以是事業機構現有的員工、產品的使用者或服務物件、社會大眾、以及市場上現有的其他私人企業,或事業機構原有之實質性有人。

3. 清理結算。即對於經營績效不佳的公營事業,可通過削減預算、關閉工廠,以及出售資產等方式使之退出市場。

三、如果發生合夥人撤資,我們可以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內容如下:

(一)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可以進行合夥人撤資。其他合夥人不同意合夥人撤資,合夥人不能從該合夥企業中撤資。如果對方公司擅自撤資,那麼,首先應當看當初雙方的合夥協議對於此有無明確約定。如果有約定不能進行合夥人撤資,那麼應當參照其中違約條款來解決。

(二)若沒有明確約定,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合夥人撤資,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如果違反上述規定進行合夥人撤資,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也就是說,合夥人撤資需要和其他合夥人進行協商,並且合夥協議有違約條款的按照違約條款解決;同時沒有約定合夥期限的,在沒有給其他合夥人造成影響的情況下,可以提前通知其他合夥人進行合夥人撤資。

撤資就意味著資金撤離,對於一個企業來說資金供給縮減或斷裂那是巨大災難,特別是創業型企業,因此,在簽署協議的時候和投資的時候,合作雙方都要注意。如果協議約定不能撤資,那麼擅自撤資就是違約,按約定賠償。沒有明文規定的,也要提前告知撤資想法。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