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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算人簽署的《合夥企業登出登記申請書》。2、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合夥企業依照合夥企業法作出的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合夥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消的檔案。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4、全體合夥人簽署的清算報告,等等。【法律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九十條規定,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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