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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登出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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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登出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外商投資企業登出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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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外商投資企業登出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1.《企業登出登記申請書》。

2.依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以及公司章程規定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產的,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設立許可的,應當分別提交法院的裁定檔案、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或吊銷設立許可的決定。因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提交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決定。

3.涉及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企業應提交原審批機關同意登出的批准檔案。營業期限已滿、法院裁定解散、破產的,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設立許可或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不需提交。

4.經依法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5.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清稅證明(登記機關通過部門資訊共享查詢到已經完成清稅的,可免於提交)。

6.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7.公章(僅限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提交)。

{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法規設立的外商投資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登出登記適用本規範。

2.不涉及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企業申請簡易登出登記的,無需提交第2、3、4項材料,需要提交《簡易登出全體投資人承諾書》(強制清算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式的裁定,破產程式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

3.以上未註明提交影印件的,均應提交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