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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管理公司註冊資本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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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業管理公司註冊資本的規定是什麼?

商業管理公司註冊資本的規定是什麼?

商業管理公司註冊資本的規定是根據我們國家的公司法律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當中明文的規定的義務,《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公司法》等。為規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註冊資本實行實繳的,註冊資本為股東或者發起人實繳的出資額或者實收股本總額。

公司登記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司的註冊資本,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公司註冊資本數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二、 主要內容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第六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以下稱股權所在公司)股權出資。

以股權出資的,該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作出資:

(一)已被設立質權;

(二)股權所在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所在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准而未經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二)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

(三)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

當代社會對於商業型別的管理公司來說的話,他們是有一定的責任方面需要承擔的,比如說在成立公司之初的話,雖然說在註冊資本要求這個方面並不是特別的嚴格,但是必須要在一段時間內將所有認繳的資本全部的繳納到位,否則,是無法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