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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是怎樣規定的

企業納稅 閱讀(1.64W)

一、什麼情況涉及到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問題?

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是怎樣規定的

目前無論是《企業所得稅法》還是其他法規均未定義“股權轉讓”,只是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的第十六條中明確指出股權轉讓收入屬於《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財產轉讓收入。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中第六條對收入的定義:“企業的收入總額包括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另外,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我們可以合理推斷,只要一個企業通過轉讓其持有的股權取得任何貨幣或非貨幣形式的收入,均會涉及到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問題。同時根據上述結論,我們不難發現稅法約定的股權轉讓並非僅僅是指傳統意義上的買賣行為,還包括出資、償債等視同轉讓的行為。

二、境內和境外股權轉讓所得的納稅義務如何?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將企業劃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居民納稅人應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納稅,而非居民納稅人僅負有限納稅義務:“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絡的所得納稅;而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納稅人,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而股權轉讓所得,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來確定收入來源地,即:若被轉讓企業位於境外則股權轉讓所得確定為來自於境外,反之亦然。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取得的所得與所設立的機構或場所無關的非居民納稅人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10%,且境內的支付人具有代扣代繳義務,應在實際支付或到期應支付(權責發生制)時扣繳相應的稅款,具體詳見國稅函(2009)698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

三、如何計算股權轉讓所得稅?

根據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在我國相關的企業在進行相關的股權轉讓時,需要繳納相應的稅收。我國的法律規定相關的企業在進行股權轉讓,屬於企業的資產收入。在這類事件的辦理時,需要按照相關的規定繳納這類稅款。保證我國經濟市場的合法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