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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投資轉讓所得稅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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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前補稅差現在符合條件的免稅

股權投資轉讓所得稅是什麼?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絡的股息、紅利收入,為免稅收入,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徵稅(《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也就是說,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個月的分紅要繳稅,其他的分紅都不需要繳稅。

但免稅收益需向稅務機關備案(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稽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2008年以前/居民企業之間的稅後利潤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減免稅造成的稅率差,則要按稅率差補稅。但在2008年以後,即使企業分配的稅後利潤是屬於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稅法的規定免稅,不需要按稅率差補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四條規定, 2008年1月1日以後,居民企業之間分配屬於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積未分配利潤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二、非居民企業:以前免稅現在10%稅率

2008年以前,非居民企業從我國境內企業取得的稅後利潤不需要繳稅。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非居民企業取得的分紅需要按10%的稅率繳稅。雖然稅法規定的稅率是10%,但如果非居民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與我國簽訂有稅收協定,協定的稅率低於10%,則可以按協定的稅率執行。

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被投資企業在2008年以前實現的稅後利潤分紅,稅法規定還是按原政策執行,即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已採用帶徵率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限責任公司,企業稅後利潤分配給股東,無須再繳納繳納“股息、利息、分紅所得”專案的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四條規定,2008年1月1日以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徵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法人(投資方)取得被投資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想要減少或者不交股權投資轉讓所得稅的話必須要符合國家有關的政策以及法律法規的規定。但是符合相關條件的股權轉讓情況比較少,因此我們還是需要按時的繳納個人所得稅或者是企業所得稅。因為如果不按時足額的繳納相關的稅款的話會導致需要繳納大量的滯納金以及其他罰金,這樣就得不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