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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對股東決策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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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對股東決策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對股東決策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第37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等。

公司章程還可以規定股東會享有的其他職權,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特別是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等。

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公司以公司資產為限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也有股東。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負責的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有的時候,也可以是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這就是說,在我國允許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這裡的所謂人不能是自然人或一般的法人,而必須是經過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由這些機構或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公司,叫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因此,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必須為二人以上而言,公司法關於股東決策權似乎存在矛盾之處;但就特殊情況來說,也就不難理解了。要不然在我國《公司法》中也不會單列國有獨資公司這個章節。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作為社團法人,在法律上具有獨立的人格,可以單獨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故也可以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二、有限公司股東表決權的注意事項

《公司法》對股東行使表決權作了一些原則規定。

1、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股東會會議上行使表決權,傳統的做法是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這對出資多的大股東是有好處的,而且看起來也公平合理,所以叫資本多數決原則。但是這種方式也存在缺點,有時候會損害其他中、小股東的利益,或者造成股東會出現獨斷專行,不利於公司的民主決策。因此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規定行使表決權的方式。這就給公司股東以比較大的自治權,股東在股東會上行使表決權可以按照制訂的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方法行使,而不必按出資比例行使。這對公司完善治理結構有很大好處。

2、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這項規定更大地賦予公司自治,除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外,公司有權對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自主制訂各項規定,法律一般不主動干預。體現私法自治的精神。也為公司根據自己的特點設定有企業自身特色的股東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進行了法律上的肯定。

3、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的一些涉及公司的重大決議,會對公司內、外的當事人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甚至有重大風險,以至給社會帶來一系列的後果,因此有必要對這類行為作嚴格規定,從而使公司謹慎行事,對此法律作了強制性的規定,規範這類行為,對通過這類行為的股東會的決議設計了更高的標準。這對公司的正常經營存續有很好的幫助。

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都有單獨的決策權,但是我們在平時的生活當中也知道,對任何一項事物能不能最終通過是要少數服從多數的。而公司法也明確一些重大事項如果想要通過的話,必須經股東進行表決,同意實施的表決人數在2/3以上的才可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