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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持有哪幾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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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持有哪幾種方式

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持有哪幾種方式?

(一)掛名代持

掛名代持係指名義股東持有股權,但所有股東權利、義務均由實際出資人享有並承擔,名義股東僅起掛名作用。在掛名代持情形下,名義股東的角色僅為“提線木偶”,向實際出資人提供的是“代為”進行意思表示和接受結果的服務,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關係應為委託。

(二)完全代持

完全代持係指實際出資人僅享有股權的投資收益,股東的其他權利義務均由名義股東享有和承擔。在完全代持情形下,如完全代持符合《信託法》關於信託,尤其是信託財產獨立性的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按照《信託法》的規定簽訂了信託書面檔案,則二者之間的關係應屬於信託法律關係;如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無形成信託法律關係的意願,也未就代持股權的處分按照信託特有的方式進行約定,此時,完全代持並不符合《信託法》關於信託,尤其是信託財產獨立性的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關係應為委託。

(三)不完全代持

不完全代持係指處於掛名代持與完全代持之間的狀態,即實際出資人除享有投資收益外,還享有部分其他股東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名義股東享有並承擔其餘的股東權利和義務。基於對掛名代持和完全代持法律關係的討論結果,不完全代持中,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關係應為委託。

股權代持主要為信託和代理。法人代持的三種方式主要想體現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的權力和義務,不同的方式代表的權利義務也不同,通過不同的權利義務也可以分辨是哪種代持方式。

《信託法》

第六條 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第七條 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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