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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合同轉讓給總公司執行是否可以

經營管理 閱讀(2.7W)

一、分公司合同轉讓給總公司執行是否可以?

分公司合同轉讓給總公司執行是否可以

分公司合同轉讓給總公司執行是可以的,但必須要和合同相對人協商,並且需要徵得合同相對人的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因此分公司對外籤的合同,起訴時,一般以總公司的名義起訴。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條和《民訴意見》第40條,依法設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

二、分公司應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1、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名稱必須冠以公司名稱全稱;

2、經營範圍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3、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分公司不得與公司在同一經營場所經營。

三、設立分公司應該提交的材料包括哪些?

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投資者名?》、《企業負責人登記表》、《企業經營場所證明》等表格;

2、《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及《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指定(委託)書》;

4、總公司撥款證明;

5、公司對分公司負責人的任命檔案,負責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暫住證影印件;

6、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

7、總公司章程(應提交經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並己加蓋登記機關菱形章的章程)影印件;

8、公司撥付給分公司使用的資金數額證明檔案;

總之,分公司不能自以為是的覺得和總公司是一回事,簽完合同以後就可以全部都讓總公司來完成合同當中所約定的這些事項了,如果是這樣的話,合同相對人還不如直接和總公司籤合同,這也很難體現出分公司的實際經營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