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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簽訂合同由分公司執行合同可以嗎?

經營管理 閱讀(1.61W)

一、 總公司簽訂合同由分公司執行合同可以嗎?

總公司簽訂合同由分公司執行合同可以嗎?

可以由分公司執行,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分公司是法人的派出機構,不能獨立地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打個比方,本公司如果是公安局,那麼分公司就是派出所。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權範圍內所進行的經營合同,一般來講都是有效的。因此,在與分公司簽訂相關合同時,作為合同相對方,一定要審查分公司的總公司對其出具的授權委託書,明白本公司是否授權其對外簽訂合同,以及授權的額度。

二、分公司合同的效力

如果合同相對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權的,則合同為有效,此時適用表見代理制度。《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被代理人明知行為人以其名義訂立合同而不否認的;

(二)被代理入的高層管理人員從事與其職責相關的民事活動的;

(三)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名章或單位印章和單位介紹信訂立合同的;

(四)被代理人授權範圍不明的;

(五)代理權被終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時通知相對人的。”

分公司的設立是總公司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需要而進行的,一般需要在總公司的指導下對相關情況進行認定後處理,所以分公司需要進行相關事項的認定時,必須得到總公司的授權,如果總公司沒有授權的,則所協商的合同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