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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以股權轉讓方式合併後有什麼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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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有權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而一般的股權轉讓方式包括了企業內部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也包括了企業內部股東向企業外部第三人轉讓。但是,在企業發生合併的時候,其股權轉讓方式也會發生一定變化。那麼,股權轉讓方式合併企業後有什麼變化呢?下面我們一起來看。

企業以股權轉讓方式合併後有什麼變化

一、股權轉讓方式有哪些?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式上存在一定差異。

(1)內部轉股: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於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可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一旦股東之間發生權益之爭,可以以此作為準據。

(2)向第三人轉股: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於對公司外部的轉讓行為,除依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相關檔案外,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對於向第三人轉股,公司法的規定相對比較明確,在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該項規定的立法出發點是:一方面要保證股權轉讓方相對自由的轉讓其出資,另一方面考慮有限公司資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儘可能維護公司股東間的信任基礎。根據公司法的這一規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外部股權轉讓必須符合兩個實體要件: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和股東會作出決議。這是關於公司外部轉讓出資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包含了以下特殊內容:第一,以人數主義作為投票權的計算基礎。我國公司制度比較重視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採用了人數決定,而不是按照股東所持出資比例為計算標準。第二,以全體股東作為計算的基本人數,而不是除轉讓方以外股東的過半數。

二、股權轉讓方式合併企業後有什麼變化?

從某種角度來說,在公司的吸收合併過程中,被兼併的公司將被消滅。作為一個公司,其要素主要有三個方面:公司的資恭喜的人格和公司的股權。公司的消滅的最終表現為公司產、 人格的消滅,在公司消滅之前可以先把被吸收公司的資產轉移給吸收公司,或者把被吸收公司的股權先轉移給吸收公司,但無論是資產轉移還是管權轉移,吸收公司能夠支付的對價通常這在邏輯上,可以劃分出兩大都是現金或者是公司股份。所以,類吸收和合並的方式。

1、資產先轉移

這其中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以現金購買資產的方式。吸收公司以現金購買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資產包括全部的權利和權利和義務,而僅義務,被吸收公司將會失去原有的全部資產、僅擁有吸收公司所支付的現金。被吸收公司解散,因債券和債務已經全部轉移到吸收公司,所以無需清算,被吸收公司的股東按照其股權分配現金,然後意味著被吸收公司的消滅。第二種是以股份購買資產的方式。吸收公司以自身的股份購買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資產同樣也包括權利和義務,被吸收公司失去原有的全部資產而僅僅擁有吸收公司所支付的自身的股份,被吸收公司解散,因債券和債務全部轉移,無需清算,被吸收公司的股東分配被吸收公司所持有的吸收公司的股份,因此成為吸收公司的股東,被吸收公司消滅。

2、股權先轉移 這其中也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以現金購買股份的方式。吸收公司以現金購買被吸收公司股東的股份而成為了被吸收公司的唯一股東。之後,解散被吸收公司,而被吸收公司的全部權利和義務將由吸收公司所承受,並且無需清算,被吸收公司消滅。第二種是以股份購買股份的方式。吸收公司以自身所持有的股份換取被吸收公司股東所持有的被吸收公司的股份而使得被吸收公司的股東成為吸收公司的股東,而吸收公司則成為被吸收公司的唯一股東。之後解散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權利和義務將由吸收公司所承受,無需清算,被吸收公司消滅。

綜上所述,企業有的時候會進行合併或者分立,而其股權轉讓方式合併企業後也會發生一定的變化。在企業發生合併後,被兼併的公司的法律人格以及公司資產都將被消滅,在該公司被兼併吸收前,其資產和股權可以先轉讓給吸收公司股權轉讓方式也包括了現金購買股份以及以股份購買股份的轉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