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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薪酬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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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非全日制用工薪酬怎麼算?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小時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從法律層面上對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與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別規範:

一是對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義。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二是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三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而全日制用工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四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三個月以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其他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試用期。

勞動者在進行非全日制的工作時,與這類用人單位制定口頭協議即可,不需要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積極的約定這類工作時間和工作報酬,發生勞動權益糾紛時,可以要求當地的勞動部門進行審理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