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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公司按照以下程式進行:1.簽訂合併協議,清理資產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2.通知債權人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3.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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