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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的條件與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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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的條件與程式
公司合併首先需以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存在為前提,其次必須履行嚴格的法定程式。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合併的程式通常如下:
1、董事會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合併方案。
2、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公司合併協議
3、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兩家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同意合併的股東會決議。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稽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5、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或在三十日內通過公告的方式向債權人公示合併方案。
6、債權人異議期過後公司方可至工商部門辦理相應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