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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式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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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式是怎麼樣的?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式是怎麼樣的?

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是怎麼樣的?

(一)事先通知工會

《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在可以裁員的4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後,上報勞動部門,即工會對用人單位裁員有知情權和建議權。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若用人單位違法或違約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後,要將處理的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即工會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共決權,在不合法或不合理時有權否定,且對再處理結果的進一步的知情權。

(二)通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出具書面通知且送達勞動者,否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生效。

三、處理結果的送達方式有哪些?

第一,用人單位應當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

第二,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特快專遞)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在信封以及特快專遞上詳細註明郵寄的文書名稱及份數。

第三,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通過電視、報紙等媒體釋出時,應選擇地市級以上的公共媒體,切勿選擇內部發行的報刊或者企業電視臺。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採用公告方式送達,視為無效。

用人單位務必按照上述規定給勞動者送達處理結果,否則,即使作出處理的事實與理由無論如何充分,也可能由於送達方式的違法違規而導致處理結果被依法撤銷。

綜合上面所說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必須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式的,必須要確保在公司沒有過錯的情況之下才可以實施,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也需要按規定支付勞動者所有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