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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對股份轉讓作了哪些方面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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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對股份轉讓作了哪些方面的限制
我國的經濟飛速發展的同時,我國的法律對經濟市場上的一些事件也做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公司作為市場上的主體之一,我國的法律也在一定方面給與了保護和規定。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特別限制
股東向公司其他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必須經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且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股東優先購買權。 
二、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特別限制  
1、發起人轉讓股份的限制: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轉讓股份的限制  
(1)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轉讓股份作出的其他限制。  
3、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4、記名股票轉讓的限制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