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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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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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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對於公司而言,是法律允許的一種公司行為。股東之間是可以自由進行股份轉讓的,但這種自由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對於有損公司或其他股東的不當轉讓,是法律是所禁止的行為。那麼,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限制,具體有哪些要求和規定,本站將在下文為您解答。

一、轉讓方式的限制

公司法》第140條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如果違反該規定而轉讓股票,應屬無效: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則採取交付主義,即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既發生轉讓的效力。一般來說,上市交易的股票即屬此類。

二、轉讓場所的限制

《公司法》第139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三、對特定人股份轉讓的限制

主要有如下幾種情形:

1、發起人股份轉讓的限制。《公司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該款規定為了避免“職業發起,投機牟利”。如果違反該規定,轉讓無效。

2、對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股份轉讓的限制:《公司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司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3、公司收購自己股份的限制。根據《公司法》第143條第1款的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減少公司註冊資本;②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③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④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四、股份轉讓的注意事項

公司因上述第1項至第3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奉公司股份後,屬於第1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登出;屬於第2項、第4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登出:公司依照上述第③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綜上所述,《公司法》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限制,無論對於轉讓方式,還是轉讓場所,都是有嚴格要求和規定的。尤其對於特定人的股份轉讓中,轉讓時間和轉讓人身份,都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因此,只有遵守相關法律的限制性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才可順利完成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