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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股權轉讓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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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責任公司裡面,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持有不同的股份,在符合條件後,股東可以將股權進行轉讓,這種情況在公司發展過程中非常普遍。我國公司法對股權轉讓進行了特別規定,那麼,新公司法股權轉讓方面的規定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了解下相關知識。

新公司法股權轉讓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一、新公司法股權轉讓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二、股權轉讓需要多少比例的股東同意才行?

股東向公司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裡講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是以股東人數為標準,而不以股東所代表的表決權多少為標準。這是因為股權轉讓事宜是基於股東處分其財產權而在股東彼此之間發生的合同性質的問題,而不是公司資本運營過程中的內部決策問題;它需要考慮的是每個股東的意願,而非大股東的意志。是“股東多數決”而非“資本多數決”。這既可以避免因少數股東的反對而否定多數股東的意願,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股權轉讓的障礙、保障股東對其財產處分權的實現。為了保障股東行使股份轉讓權、避免其他股東的不當或消極阻撓,本條進一步規定,股東對股權轉讓的通知逾期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如果半數以上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則應購買要求轉讓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對外轉讓。

股東向公司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股權應當遵守法定程式,即須將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這也是本次修改所新增的內容。股權轉讓需要在欲轉讓股權的股東與其他股東之間形成同意對外轉讓的合意,這種合意的過程應以書面方式進行。欲出讓股權的股東應當用書面通知的方式表達其意願,其他股東也應當用書面答覆的方式表達意願。

綜上所述,根據新公司法股權轉讓方面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轉讓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他們進行股權轉讓之前,應該徵得其他股份半數以上同意才行。股東應當用書面方式通知其他股東,經過其他股東同意轉讓的,在一樣的條件下,公司內部股東有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