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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公司財產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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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公司財產瑕疵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即股權比例,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以及分紅比例的依據。股權雖然不能完全等同於所有權,但它是所有權的核心內容。享有股權的投資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股權不能離開法人財產權而單獨存在,法人財產權也不能離開股權而單獨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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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認定


表示當抽逃出資的股東轉讓股權時,法院依據合同法關於撤銷權的規定否定合同的效力或者依據公司法關於抽逃出資的管理性規範課以行政處罰,在規範適用上存在分歧。司法實踐中一種觀點認為,轉讓人與受讓人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雖未隱瞞其未足額出資的事實,但顯然是隱瞞了抽逃出資的事實。此種行為,嚴重侵害了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股權受讓人及債權人的利益。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六、五十八條之規定,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司法實踐中另一種觀點認為,協議簽訂後,轉讓方已履行了協議約定的股權變更登記手續之義務,受讓方亦按約全面履行給付股權轉讓款的義務,現受讓方以轉讓方抽逃出資為由反訴請求確認其與轉讓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對於股東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額(抽逃出資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當事人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未隱瞞其未足額出資的事實:受讓方在明知的情形下自願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應認定該轉讓協議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