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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糾紛應當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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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權確認

公司股東糾紛應當如何處理?

投資者設立公司或者參與設立,或者受讓公司股份,或者取得技術股、贈與股等,但是在行使股東權益時卻遇到障礙,在很多情況下就需要對股權作出確認,也就是要確認其在公司的股東身份。

有些投資者由於種種原因,雖然出資創辦了企業,卻不是以其本人名義,而是用親友、同學或者其他人的名義進行。這種安排只對雙方當事人有效,不能據此向公司主張權利。但是如果公司半數以上的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的出資,且公司已經認可其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的,可以確認其股權。如果雙方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實際出資人承擔投資風險,實際出資人可以請求確認其股權,要求名義出資人轉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財產利益。如果雙方未約定出資人為股東或者出資人承擔投資風險,且出資人亦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以股東名義向公司主張過權利,出資人僅對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者享有債權。

2、股東知情權和分配權

任何一個公司均有一部分股東相對弱勢,如小股東或者其他對公司失去實際控制的股東,他們的權益基礎是知情權,權益的最終實現是分配權。股東知情權體現在閱覽、複製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管理人員名冊、股東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等。當然股東也不能濫用其權利,比如股東請求查閱、複製公司會計帳簿的,應當說明正當目的。

股東要求分配應以股東會決議為依據,但是如果公司不召開股東會或者雖召開但決定不分配,就只能通過訴訟主張權利。公司未依據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開定期股東會議的,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開股東會議。有限公司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公司不予召開的,提議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開股東會議。公司連續五年或者五年以上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分配利潤條件,但不分配利潤的,在股東會決議表決時投反對票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3、股權轉讓

當股東發生意見分岐或者其他矛盾,某一方退出或許是個很好的解決辦法,在很多情況下,各方也容易就此達成共識,但由於公司法第35條要求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由於此規定比較原則,而多數公司的章程也沒有作出細化規定,致使實際操作時矛盾重重。

我國的股東的出資是被我國的法律法規所嚴格的限制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相關的出資或者是股權的糾紛的,一定要注意相關的糾紛解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