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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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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

軟體著作權屬於一種民事權利,具備民事權利的共同特徵。軟體經過登記後,軟體著作權人享有發表權、開發者身份權、使用權、使用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計算機在日常生活的中作用是顯著的,越來越多跟計算機有關的作品出現,特別是軟體作品,其作用是非常明顯的,所以,當事人特別看重軟體著作權的保護,當事人可以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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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

我國司法界在認定計算機軟體是否侵權所採用的標準是按照思想、表達二分原則來進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通過(1999)知監字第18號函確定了以下的認定標準:

1,對不同軟體進行比較應該將原始碼和目的碼進行實際比較,而不能僅比較程式的執行引數(變數)、介面和資料庫結構。因為執行引數屬於軟體編制過程中的構思而非表達,介面是程式執行的結果,非程式本身,資料庫結構不屬於計算機軟體。

2,不同環境下自動生成的程式程式碼不具有可比性。

所謂“思想、表達二分”,即著作權法只保護思想的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本身。“思想、表達二分”是著作權法的基本準則,同樣適用於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保護。新《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六條規定“本條例對軟體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體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通過思想、表達的劃分,排除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思想”,是認定侵權行為的主要階段。

相關法規:我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中規定了十種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行為,涉及到侵犯人身權和侵犯財產權兩方面。這十種形式為:

1,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軟體的;

2,將他人軟體作為自己的軟體發表或者登記的;

3,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體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體發表或者登記的;

4,在他人軟體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體上的署名的;

5,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體的;

6,複製或者部分複製著作權人的軟體的;

7,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資訊網路傳播著作權人的軟體的;

8,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體著作權而採取的技術措施的;

9,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體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的;

10,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體著作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