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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資瑕疵承擔責任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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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出資瑕疵承擔責任包括什麼?

股東出資瑕疵承擔責任包括什麼?

股東出資瑕疵的民事責任可分為兩類:一是有出資瑕疵的股東對公司以及其他股東承擔的民事責任,屬違約責任;二是有出資瑕疵的股東與其他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民事責任,即股東違反出資義務,對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害時,股東對公司的債權人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1、出資瑕疵股東應當承擔繼續履行出資義務的責任。股東不按期繳納出資的,必須繼續履行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自己所認繳出資額的義務,即使法院受理了公司的破產申請,破產管理人仍然應當要求該股東補足出資,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2、出資瑕疵股東應當對其他按期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不按照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已構成違約,無論公司成立與否,都構成對按期足額出資的股東的違約;如果公司已經設立,出資瑕疵股東的行為同時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利。公司章程中應當明確規定瑕疵出資的構成條件、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賠償責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權回購中的法律風險

在實踐中,股份有限公司回購股份具有積極的經濟和法律意義。在股份回購中,公司或是利用現金或還是以債權換股權或是優先股換普通股的方式購回其流通在外的股票,這樣會導致公司股權結構變化,由於公司股本回縮,而控股股東的股權沒有發生變化,因而原有大股東的控股地位得到強化,而且其更重要的意義在於通過股本的回縮(減資),使流通在外的股票減少,從而提高了每股盈餘,降低其市盈率,導致股價上漲。雖然如此,因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股權表現為股票形式,具有高度的流動性,如果法律對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行為不加以限制,就可能導致公司違反資本充實原則的公司執行機理,侵害股東利益和債權人利益,影響股票市場的交易。因此,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作出了限制。

法律主要對收購本公司股份的特殊條件、回購數量及回購程式作出了具體規定,具體分析如下:

1、回購條件不具備的法律風險

法律規定只有在符合“為減少公司資本而登出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併、將本公司股份獎勵本公司職工、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的條件下”,公司才可以回購股份。如果不具備條件,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回購程式瑕疵的法律風險

除股東對公司股東大會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外,股份有限公司回購股份必須經過股東大會的決議,否則,將會導致股份回購的無效。同時,必須明確的是,在作出相關決議外,如為減資而收購或股東要求收購的,應在法定期限內登出股份,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3、回購數量限制的法律風險

對回購數量,法律不作強制性的規定,但公司股東會應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決議,必須考慮到現金流量和債務承擔能力問題。但必須注意的是,法律有一個特殊的限制,如果是屬於給予職工股份獎勵原因的回購,其回購數量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而且所收購的股份必須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4、回購涉及內幕交易的法律風險

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如果沒有相應的資訊批露規範,容易導致少數內幕人士利用內幕資訊進行股票炒作,獲取非法利益,損害廣大投資者利益。

其實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對於股權的回購、股權的出資以及股權的轉讓等都是十分常見的,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相關的情況的時候,要及時的瞭解相關的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