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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股權禁止出資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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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瑕疵股權禁止出資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瑕疵股權禁止出資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首先會對股東的資格進行控制,其次會喪失股東資格,擴大責任的主體。

(一)限制股東資格

一是對瑕疵出資的股東權利進行限制。法律多限制瑕疵出資股東的財產自益權,主要包括利潤分配請求權、認購新股優先權、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權等。瑕疵股東還能行使查閱權、質詢權等權利,但限制其行使表決權。二是對瑕疵出資股東權利的適用條件進行限制。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瑕疵出資股東權利進行限制需要滿足兩個方面的條件,即:(1)由股東會同意;(2)確定在公司章程中。因目前我國公司法實行的是“由出資多少確定表決權的多少”,所以假如瑕疵出資股東佔據較多份額時,則不容易形成限制股東權利的決議,由此也就無法限制股東權利。

(二)股東資格滅失

有限責任公司可利用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對瑕疵出資股東權利進行剝奪,股份有限公司可通過發起人另行募集資本的方式剝奪瑕疵出資股東權利。剝奪瑕疵出資股東權利遠遠比限制股東權利要嚴重,所以我國法律在對瑕疵股東資格進行剝奪方面有一定的限制性規定。比如:對於瑕疵出資的股東,只剝奪出資後全部抽逃出資或完全沒有出資的股東資格,同時對有關剝奪的前置程式進行了詳細規定。

(三)責任主體擴充套件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假如股東存在抽逃出資或者不實不足出資等情況,瑕疵出資的股東負有相應的責任。為確保公司股東和債權人利益不受損害,我國法律擴大了瑕疵出資責任主體的範圍,不單單包括瑕疵出資的股東,還包括協助抽逃出資的人員、共同發起人、股東受讓人、公司高管董事、墊付出資人員等。

二、瑕疵股權出資概述

目前我國法律還未對瑕疵股權出資的概念進行明確,因此,在這裡我們可以將所有違反出資義務的型別都歸納為瑕疵股權出資。瑕疵股權出資,主要是指在出資協議,公司章程,公司法律等明確設定股東出資規則的情形下,股東違反規則進行出資,或者股東出資財產、財產權利原本就存在瑕疵,或者有其他存在瑕疵的出資行為。

瑕疵的股權是禁止出資的,這個在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否則就需要股東去一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絕對是不能姑息的。首先股東的權力肯定會先受到控制,可以很明白知道,這也會讓每一個瑕疵出資股東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