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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出資股東的責任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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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瑕疵出資股東的責任內容有哪些?

瑕疵出資股東的責任內容有哪些?

瑕疵出資股東的責任內容包括:對違約行為負責;將資金補足;被股東大會除名;不能形式股東權益;承擔刑事責任等。

瑕疵出資指出資人違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未足額出資或出資的財產權利有瑕疵,不包括根本未出資和履行出資義務後的抽逃出資行為。在瑕疵出資的狀態下,出資人能否享有權利,享有的權利是否為公司法意義上的股東權利,其是否具有可讓予性,我國公司法未予以明確規定,給司法實務造成很大的混亂。

二、瑕疵出資的型別有哪些?

根據資本瑕疵原因的不同,我們可以把公司資本瑕疵劃分為如下幾種型別:

1、出資虛假瑕疵,指股東於公司設立之時根本沒有出資卻宣告已經出資,致使公司實際無任何實收資本而設立並有違該國法律規定的情形。此係最為嚴重的資本瑕疵情形,多數國家將此視為犯罪予以嚴懲。

2、出資不足瑕疵,對於出資不足的瑕疵,可以理解為股東只足額繳納了第一期出資,而以後各期均未交納或只繳納了部分,而導致公司註冊資本不實。這是由於規定了分期繳納制度而出現的新情況。

3、出資價值瑕疵,是指實物、權利等出資的評估價值,高於評估物件實際價值之情形。

4、出資權利瑕疵,是指用於出資的有形或無形財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等存在著權利上的瑕疵,如已出賣他人或已抵押他人等。

5、出資形式瑕疵,是指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資形式進行出資的情形。如我國新頒佈的《民法典》中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股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由是,違反以上規定的其它形式的出資,便構成出資形式瑕疵。

6、出資比例瑕疵,是指公司的貨幣出資金額比例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比例。在我國為30%。新頒佈的《民法典》第27條第3款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份有限公司適用該款的規定。

股東瑕疵出資的行為將會對公司的發展經營計劃有著嚴重的影響,這不僅觸犯了相關法律,還是一種在道德上受到譴責的行為。瑕疵出資的股東需要擔負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僅需要對公司造成的損失負責,嚴重的還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