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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失敗怎麼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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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失敗怎麼清算?
律師解析:公司設立失敗是不需要進行清算的。公司清算是在公司解散時才進行的,公司設立失敗的,依照公司章程規定退還股東出資。
一、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三、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