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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失敗要承擔哪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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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失敗要承擔哪些責任
公司設立失敗要承擔的責任有:其實這個問題的意思是公司設立失敗,發起人應當承擔哪些責任呢?
首先,我們得知道什麼叫公司設立失敗,公司設立失敗是指公司因種種原因而不能成立的情形,那麼直接導致設立中的公司不復存在,然而在公司設立過程中不可避免地產生了諸多的權利義務關係,鄒律師與楊律師想成立一個公司,以設立中公司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了買賣合同,後來因為鄒律師設立的公司沒有成立,那麼這個買賣合同怎麼處理呢,鄒律師作為發起人要承擔哪些責任呢,比如對外簽訂很多協議,怎麼處理呢?那麼公司設立失敗後,誰來承擔呢?
如果公司設立失敗,那麼發起人作為設立中公司的一個機關的地位也隨之而去了,發起人之間簽訂的協議或章程形成的合夥關係。當公司設立失敗時,發起人為發起行為所產生的後果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比如:公司發起人對設立行為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發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發起人的出資違約責任。這都是發起人要承擔的。所以發起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四條
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