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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失敗表明公司未成立,發起人合夥體解散,其法律後果表現為發起人對外責任和發起人之間的內部責任兩個方面:(一)發起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發起人之間按比例承擔責任。(三)發起人的過錯賠償責任。《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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