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公司設立條件是什麼

破產清算 閱讀(2.76W)

企業無法運營盈利虧損嚴重而且不再有市場前景後很多人都會選擇將企業申請破產進入破產清算的程式,但是對於企業破產和設立破產清算公司都是需要一定條件的,如果不滿足條件的話是無法進行破產清算的,那對於企業來說破產清算公司設立條件是什麼呢?

破產清算公司設立條件是什麼

設立破產清算公司需具備的條件

1、中介機構破產清算組的人員組成。

根據破產清算工作具有涉及面廣、專業性強、技術性高的特點,必然決定了應當由會計、審計、評估、法律等專業人員組成,並且為了工作開展的便利,對專業人員還要求有一定的資質。因此,清算組成員首先應當從會計師、評估師、律師中挑選,如果根據案件需要,還可以聘請公證員、拍賣師等專業人員參與組成。

2、中介破產清算組的類別。

(1)按有無法人資格劃分,可以分為二類,一是有法人資格的、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類似破產清算事務所(或破產清算公司)專門機構,在核準的範圍內承接破產清算業務,承受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二是沒有法人資格的、由若干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專業機構派出人員組成的中介機構破產清算組,該組織屬鬆散型的臨時機構。按有無法人資格進行劃分,主要是考慮到因清算組的侵權造成損失之後的民事賠償問題。

對於第二類中介機構破產清算組,清算級成員因清算工作產生的報酬與收益,應歸派出機構;如果涉及到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失的,首先應由清算組本身承擔,清算組承擔責任之後,可以向派出造成損失成員的機構追索。

(2)按破產清算組受理破產清算的物件,也應分為二類

一是傳統的破產清算組;

二是由中介機構組成的破產清算組。根據目前的破產法律規定,對涉及國有企業的破產,仍然以政府及主管部門牽頭成立破產清算組為好,這主要是涉及社會穩定、職工安置、勞動保障等一系列的歷史包袱問題,必須要有政府的力量作為保障;對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以及三資公司,不涉及上述歷史包袱問題,那麼則應當採取由中介機構組成的破產清算組進行破產清算,可以保證清算質量提高清算效率。但是為了保證傳統清算組的清算質量,可以要求將破產中的清算業務這一塊,由傳統清算組再打包給中介機構清算組進行清算,由此相互配合,確保清算質量。這是中介機構破產清算組生存的關鍵,因為目前法律規定,破產清算組都是由法院指定,法院在破產案件的受理和審理過程中,特別是涉及國有企業破產的案件往往受到極大的行政干擾,所以,由中介機構成立的破產清算組是否能被選用,存在很大的疑問。因此,法院對將宣告破產的案件,可以採取招投標的方式選定中介機構破產清算組。

企業申請破產後破產清算的環節和內容是我們一定要了解的,否則在後續的生活中不知道如何進行破產清算或者破產清算出現問題的話對自身以及企業的影響是非常大的,對於破產清算公司設立條件也是我們需要去了解的內容,只有滿足以上的條件才能進行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