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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清算怎麼成立清算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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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清算怎麼成立清算組
公司破產清算怎麼成立清算組
1、什麼情況下可以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具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清算組的組成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應當及時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
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3)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