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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資本不等於總股本是否合法

公司設立 閱讀(2.34W)

一、註冊資本不等於總股本是否合法?

註冊資本不等於總股本是否合法

註冊資本不等於總股本是合法的,總股本數與註冊資本金沒有實質的關係,因為註冊資本金是企業成立之時向工商管理機關辦理營業執照時準備的企業資金,這個資金不一定全是貨幣,只要達到企業的註冊所需最低資金就行,而股本是在企業經營發展後可以根據發展需要,通過一定的方法,一直增加。股權可以按比例也可以按股數描述,實質上不影響。

公司的股本應在核定的股本總額範圍內,發行股票取得。但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發行股票取得的收入與股本總額往往不一致,公司發行股票取得的收入大於股本總額的,稱為溢價發行;小於股本總額的,稱為折價發行;等於股本總額的,為面值發行。我國不允許公司折價發行股票。在採用溢價發行股票的情況下,公司應將相當於股票面值的部分記入“股本”科目,其餘部分在扣除發行手續費、佣金等發行費用後記入"資本公積"科目。

二、公司註冊資本認繳是什麼意思?

1、允許自主約定註冊資本總額,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理論上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可以申辦“一元錢公司”。

2、允許自主約定首次出資比例,取消首期出資額至少需達到認繳註冊資本總額20%的規定,理論上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均可以“零首付”。

3、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佔註冊資本的比例。

4、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期限,不再規定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的期限。

5、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6、實行年度報告制度。不再執行企業年度檢驗制度,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出資方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通常情況下,只有上市公司的註冊資本和總股本可能是相對吻合的,對於其他公司來說法律上沒有什麼特別強制性的要求。但是,公司不管通過哪種方法在增加總股本數額的時候,也一定要考慮到增加股本數額會面臨的法律風險,這些市場風險要提前避免。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