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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解散事由有哪些?

公司解散 閱讀(2.77W)

自行解散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有限公司解散事由有哪些?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公司註冊時可以在章程中規定公司的營業期限、解散事由,但並不是營業期限屆滿,公司就一定會解散。營業期限屆滿前,公司的股東會決定繼續經營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營業期限,使得公司存續。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章程對解散事由沒有規定時,公司可以通過股東會議決議解散公司。公司解散是關乎公司存續的重大事項,因此,根據《公司法》第103條規定,公司股東決議解散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當公司發生合併事由時,吸收合併的情況下,被吸收的原公司應當解散;在新設合併的情況下,合併雙方原公司都應當解散。公司發生分立事由時,原公司分立為新公司的,原公司解散。

強制解散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且情節嚴重並取得公司登記的,有關行政部門可以吊銷公司營業執照。公司被有關部門責令關閉或被撤銷的,也應當解散。

2、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

3、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產申請的。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公司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受理公司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將對公司進行強制破產清算。

公司解散通常意味著公司的結束,即公司主體的消亡,並開始進行公司的清算,處理未了結事務從而使公司法人資格消滅。公司解散的訴訟,應當由股東作為原告依法以解散公司訴訟為事由,列公司為被告,其他股東不能作為被告,可以列第三人蔘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