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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的解散的事由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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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法解散的事由與要件:

公司法定的解散的事由包含哪些

一、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即公司僵局,是指因股東之間或公司管理人員之間的利益衝突或尖銳矛盾而出現的公司執行障礙,既包括管理困難,也包括經營困難,如股東因利益衝突導致公司經營決策無法作出或大股東僅憑自己股份份額一意孤行做出決議使公司經營嚴重惡化、管理混亂致業務活動無法正常開展又無從改善、公司財產無端耗費和流失而幾欲喪失殆盡。

二、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首先,並非股東一切利益受到損失均是解散公司的理由。一般情況下,只有因僵局導致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無法召開或者無法達成有效決議時,才構成解散公司的事由。而股東其他權利無法實現,則為股東權利的保障問題,由《公司法》相應制度予以規制;其次,從出資者整體利益出發認定股東利益受損。從公司存在的價值看,股東一旦將其財產作為出資投入公司,其對原財產的所有權轉化為股權,股東不能再直接處分此財產。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著眼的是公司發展壯大,考慮的是如何實現股東的整體利益。因此,個別股東利益受到損失或者股東的利益暫時受到損失,均不應作為解散公司的理由;最後,“重大損失”應以損失涉及股東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根本利益、損失無法挽回、損失足以導致公司危機為限。另外,即使公司未出現管理和經營困難,如公司存在違法經營、出現難以挽回的損失而危及公司生存等情形,使股東設立公司的目的不能實現,公司繼續存續當然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也足以作為司法解散公司的理由。

三、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通常認為,其他途徑包括私力救濟、行政救濟和仲裁等非訴訟手段。無論採取何種途徑,最終目的都是對當事人提供救濟,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糾紛。因此,對其他途徑的理解應當是指所有能夠對當事人提供救濟、解決當事人之間法律糾紛的方式。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