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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完稅憑證是指土地、房屋權屬發生轉移時向其承受者(納稅人)徵收稅款時,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開具的收款憑據;是代表納稅人完稅及進行財務核算的憑證。《契稅暫行條例》第九條 納稅人應當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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