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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下列原因之一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1.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3. 股東會決議解散;
4. 公司因合併分立解散;
5. 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公司申請登出登記,應由公司指定或者委託公司員工或者具有資格的代理機構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辦理登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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