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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吊銷和登出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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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者概念不同。

公司吊銷和登出的區別是什麼?

登出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向原登記機關申請,並經過規定的清算程式後,登記機關作出准予登記,最後主體資格消滅。

吊銷是指企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採取強制手段剝奪其經營資格的一種行政處罰

(2)主體資格不同。

登出是合法行為,也是企業合法退出市場的唯一方式。經過登出登記的企業,員工全部遣散,債權債務關係全部清理完畢,企業主體資格消滅。

吊銷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企業即使被吊銷了營業執照,企業主體依然存在,還要承擔相應債務和行政處罰的責任,只是不能從事經營業務。

(3)責任承擔不同。

對登出來說,企業經過清算併合法登出後,股東一般不需要承擔責任。

對吊銷來說,企業或股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由此可見,兩者一是主觀性不一樣,登出是企業的主動行為,吊銷則是被動的行政處罰。二是登出是由於企業經營者主動終止經營,並向登記註冊機關申請的程式,一般來講當一個公司宣告破產,或者被其它公司收購、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公司分立解散,或者由於一些業務經營方式不規範被依法責令關閉或被行政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都可以申請登出;吊銷是企業由於存在違規違紀現象,工商機關對企業採取的禁止其繼續經營的行政處罰。

吊銷是一種行政處罰,企業被吊銷後就應當進行登出程式,而登出是消滅企業主體資格的唯一方法,企業被登出後,就猶如人的死去,失去了權利能力,而企業被吊銷營業資格後,還有部分權利能力,但權利能力僅限於清算程式,不再具有經營資格。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一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登出,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綜上所述,公司登出和吊銷雖然都會造成終止經營的結果,但是屬於不同的情形存在明顯的區別,兩者在表現形態、執法程式以及造成的行為結果都有所不同,登出屬於公司正常行使的權利,而吊銷卻是對公司違規做出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