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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出後原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是否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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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法律規定,公司以其資產承擔債務,如果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剩下的債務公司不需要承擔,但有特殊情況的除外,需要承擔責任的情形:
1.股東瑕疵出資:在司法實踐中股東瑕疵出資主要是指股東出資不實,如註冊資金不到位、虛假出資、虛報註冊資本等情況。該種情形,即使公司登出,也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資本抽逃或轉移:如果股東出資後又抽逃、轉移部分或全部資金,導致公司不具備履約能力的,股東應在抽逃原公司資產的範圍內對原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清算程式不合法公司法要求登出公司應當經過合法的清算程式,包括告知債權人主張債權等,否則即便已經登出也可以要求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二條,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公司登出後原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是否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