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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的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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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消費稅的計稅為從價定率徵稅的應稅消費品,計稅依據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即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外匯計算銷售額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規定應當納稅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消費稅的計稅依據

法律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於應徵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採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