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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契稅的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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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契稅是按成交價格計算。
成交價格經雙方敲定,形成合同,稅務機關以此為據,直接計稅。
其實商品房契稅的計稅依據歸結起來有4種:
一、是按成交價格計算。
成交價格經雙方敲定,形成合同,稅務機關以此為據,直接計稅。
這種定價方式,主要適用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
二、是根據市場價格計算。
土地、房屋價格,絕不是一成不變的。
地段土地使用權贈送、房屋贈送時,定價依據只能是市場價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三、是依據土地、房屋交換差價定稅。
隨著二手房市場興起,房屋交換走入百姓生活。土地使用權交換,也要依據差額。等額交換時,差額為零,意味著,交換雙方均免繳契稅。
四、是按照土地收益定價。
《契稅暫行規定》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商品房契稅的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