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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所有權人可以自己管理建築物,也可以委託別人管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條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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