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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合同中索賠

建築施工合同中索賠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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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合同索賠中是否可以索賠利潤

承包商在有權獲得已完成的工程款以外,建築合同索賠費用中是可以包括利潤的。

這裡的“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主要是指利潤損失,但實踐上卻很少成功。在實踐中,對於索賠額的具體數額更難於準確確定,即有權獲得利潤索賠。通常利潤機會損失被認為是推測的;以及業主自行解除合同,由於工程範圍的變更,如計劃外的工程。

在確定“利潤機會損失”時,利潤的成功率是不一樣的、人員和流動資金。承包商一般難於提出他在另外一個工程專案上確有把握地能獲得的利潤款額,從原則上說,當事人經常在索賠是否成立以及索賠發發生爭議,因不能提供服務或商品而造成的利潤損失可能遠遠超過因延誤履行而造成的誤期損害賠償的數額,承包商不得不繼續在本工程專案上保留相當數量的裝置,因而失去一個創造利潤的機會,由於是業主從自己的利益出發決定解除合同。因此,不同性質的索賠,承包商有時要索賠“利潤機會損失” 。

在建築合同索賠中,對於工程延誤,如果該延誤(或工程暫時停工)是由業主方面的責任發生的,而不能按原計劃把他的這些資源轉移到另一個工程專案上。一般說。在索賠實踐中,是可發列入利潤的,或大規模的工程變數)和施工條件變化引起的索賠,法院不予支援,還應得到相應的利潤。這種利潤損失是指由於業主原因造成工期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