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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專案中哪些施工合同要備案?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7.22K)

一、建築施工專案中哪些施工合同要備案?

建築專案中哪些施工合同要備案?

目前建築施工合同已經不需要再備案登記,經過招投標流程的施工合同簽訂後即生效。具備相應法律效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類似陰陽合同之類違法事件的發生機率,並且使施工在法律依據上更加公開化和合法化,使相關程式得到進一步完善和優化,建築施工專案合同簽訂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明確責任,分工協作,共同完成國家建設專案的設計任務,且簽訂施工合同須以履行有關法定審批程式為前提。

工程施工合同有哪些需要備案並沒有在法律上強制規定,備案不是效力性強制規定,不備案的合同仍可以是有效的合同。備案與否在工程款結算方面有很大影響。對於經過招投標程式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在自投標人中標時就已成立。法律並未規定需經登記備案才生效。這條規定是國家政府管理部門為了嚴格管理和監督建設工程合同而採取的行政管理方法。設立這種備案制度,並不是中標合同必須經過行政部門審查批准才生效,而是確定以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承包人與發包人雙方之間結算工程款的依據。

二、建築施工合同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定義和種類】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的形式】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條【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的原則】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第七百九十一條【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分包】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綜上所述,建築施工合同並不需要強制備案登記,只要合同當事人簽訂確認後同樣具備法律效力,招投標程式的建築施工需要交給具備相應建築資質的企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只有通過合同招投標確定符合施工資質條件,才能夠頒發施工,並且禁止未經允許的情況下分包給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