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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期滿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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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期滿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訴訟時效期滿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訴訟時效屆滿的後果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2、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三條 【訴訟時效援引】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二、具體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的法律效果

(一)、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

在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上,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滿,發生勝訴權消滅的法律效果。這表明在我國民事立法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並未喪失程式上的訴權,即起訴權。因此當事人在護住時效期間屆滿後仍有權起訴,法院發受理,而不能裁定順起訴。法院受理後,應依職權宴廳昏厥昌否屆滿。法院經審查認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應以判決駁回碑的訴訟請求。

(二)義務人的自願履行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因此,於訴訟時效完成後,義務人自願履行其義務的,權利人可受領其履行而不不當得利,義務人於履行後反悔的,不得訴請權利人返還其所得。

(三)時效利益的拋棄

所謂時效利益的拋棄,是指義務人在時效期間屆滿以後,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拋棄其取得的時效利益。儘管時效利益不得預告拋棄,但一旦時效期間屆滿,義務人取得的時效利益屬於其私人利益,應遵循私法自治原則,允許其拋棄。時效利益一旦拋棄即視為時效期間未屆滿,重新開始時效期間的計算。

訴訟時效屆滿之後,對於義務人來說,若是被權利人起訴,那麼可以直接以訴訟時效應屆滿為由,不同意履行權利人要求自己履行的義務。而一旦義務人以此進行抗辯,權利人就失去了勝訴權。勝訴權的喪失是案件的原告在訴訟時效屆滿後才起訴可能需要承擔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