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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違約制度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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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違約制度的建立源於西方19世紀,在中國發展後成為中國立法上的一大突破與進步。生活中許多方面都與它有關,那麼什麼是預期違約制度?它的相關法律又有哪些?下面就由本站的小編為您解說預期違約制度相關的法律內容。

預期違約制度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什麼是預期違約制度

1、預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與默示毀約兩種。明示毀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屆滿之前,一方當事人明確地向合同對方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法律事實;而所謂默示毀約則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屆滿之前,一方當事人以其行為向合同的對方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法律事實。預期違約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履行期到來之前。

2、預期違約只是一種對將來可能違約的語言或行動上的表示,表現為未來將不履行義務,它只是一種“可能上的違約”或“一種毀約的危險”。

3、預期違約侵害的是期待的債權而不是現實的債權。也就是說,當期限未到時,債權人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人也沒有法定的義務去清償。

4、預期違約的理論基石是誠實信用原則。即當一方當事人預先違約時,對方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即使在履行期滿時他必然不會履行合同,從而提前正當地以此制度尋求法律救濟。

5、預期違約制度的實質是使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可能發生違約情形時,提前得到法律的救濟。合同法頒佈實施以後,由於預期違約制度的存在,使得毀約方就有可能承擔與實際違約相同或相近的法律後果,從而更有效地保護了受害方的利益。

二、相關的法律規定

1、中國《合同法》第108條規定了預期違約制度,同時在《合同法》第94條第2項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債務”。預期違約制度是積極、主動的制度,一經認定預期違約的構成,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讓違約方在履行期到來之前承擔違約責任,這也是最大的一個特點。但《合同法》中並沒有具體的規定這個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原則上講,有幾種方式可以適用。

(1)適用賠償損失責任時,履行期到來之前,法院讓債務人承擔賠償責任,這個期間是債務人本應當享有的期間利益,那麼在這之前就承擔違約責任,實際上是剝奪了債務人的期間利益。在操作時應當適當作一些扣除,不能夠像實際違約場合那樣計算出來一個數額以後,算出多少就讓債務人承擔多少,要做出適當的調整。

(2)違約金責任時,違約金是當事人約定的,一旦違約了,就要承擔這種責任,這種責任在預期違約場合,在履行期到來之前,法院可以判決讓違約方承擔這麼一種違約責任。

(3)強制履行,原則上《合同法》沒有把這種責任給予排除,當事人如果請求,也可以在預期違約場合適用強制履行。究竟怎樣適用呢?對此,在英美衡平法上也確實有這類案件,他們的做法是,在履行期到來之前做出這個判決,但是實際履行要等到履行期到來,才讓去履行,他們是這樣處理這個問題的。

2、《合同法》94條第2項規定了“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方面判斷默示預期違約,而沒有規定從客觀事實方面判斷,容易導致預期違約制度的濫用,並有違鼓勵交易的合原則。針對這種情況,筆者認為,可以將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等四種情況作為默示毀約的合理理由。

3、《合同法》68條規定: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當對方出現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或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時,對方當事人刊登不安抗辯權,要求提供擔保而不得的,也可認為其有確切證據,則構成默示毀約,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擔預期違約的責任。

綜上所述,您對預期違約制度一定更加有所瞭解。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有明顯的區分條件,和相互不同的特點。並且在法律上有關於預期違約制度也有詳細的介紹和解說。但是關於逾期違約制度仍有許多需要注意的情況,以及具體的問題需要具體的分析。因此,本站的小編建議您及時聯絡我們優秀的律師,我們將為您提供法律服務。